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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白恒贵与段曙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恒贵,段曙光,白恒贵,段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345号原告白恒贵,男,现住涞源县。被告段曙光,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恒贵与被告段曙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恒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恒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恒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白恒贵负担。审判员  马建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