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芳与被执行人白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白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32号申请人杨芳,女。被执行人白成会,男。申请人杨芳与被执行人白成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白成会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芳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成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成会自愿将调解书中的未到期给付款212000元与本次申请的300000元合并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当庭给付5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412000元及调解书中的利息;二、本案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44000元由被执行人白成会承担(于最后一笔给付款支付时缴纳)。现申请人已领取50000元案款,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