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别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别美林,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肖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别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凡晓,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别美林、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融辰鑫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先锋审 判 员 别瑶成代理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