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8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闫清杰,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梅文生,该公司职工。被告栗忠义,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登封市。蔺英,女,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靳东方,男,汉族,1953年5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蔺英、栗忠义、靳东方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