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潜山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陈爱和,华云,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6号凤凰城小区19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7557409W。主要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牌楼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6518468F。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口市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5723640-1。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8811575-3。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潜山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潜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72382343P。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和,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水县,被执行人:华云,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水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352号1幢仓库(房地权证庐字第××号)、2幢仓库(房地权证庐字第××号)、办公楼(房地权证庐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352号的土地使用权[庐国用(2011)第107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