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4严红萍与严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严红萍,严磊,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再4号原告:严红萍,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赵荣毅,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磊,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靖江市。被告:李婷,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红萍与被告严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李婷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7日作出(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0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泰靖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李婷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苏12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婷仍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苏12民申12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17年2月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民再4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重审中,原告严红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严红萍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严红萍负担。审判长 许安海审判员 鞠秋平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