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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红、白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白少平,李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红,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白少平,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中区,被执行人李月良,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126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白少平、李月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叶红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金融、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月良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已扣回存款5100元。除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126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