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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蔡祖泽与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祖泽,合江县南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22行初11号原告:蔡祖泽,男,生于1944年2月5日,汉族。被告:合江县南滩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祖泽诉被告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祖泽于2017年4月19日以“改变诉求后,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祖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祖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祖泽负担。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