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与吴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吴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43号原告: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住所地扎兰屯市向阳办天宇楼地下**号。经营者:常海秋,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玉,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迪,男,年龄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与被告吴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以被告吴迪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782.8元,由原告扎兰屯市许刚工程机械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丰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