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蒲大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大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大远,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煤建司)因与被上诉人蒲大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6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西中煤建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原告诉称其为原审被告承建南充市清泉坝市政建设一期工程二标段乙1路桥梁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由于合同履行地在南充市清泉坝,即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江西中煤建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