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福大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大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福大,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福大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福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许福大驾驶粤B×××××号小轿车由开平市区往水口镇方向行驶至G325线96KM+850M(水口高地大道路段)时,行经人行横道未让行,与行人冯某1发生碰撞,造成冯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1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在事故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297806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福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2的证言、查某、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赔偿协议及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福大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福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