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国强与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64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国强,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号。上诉人于国强因与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国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我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双方正在调解,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国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