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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富明谢丰兰与刘伦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明,谢丰兰,刘伦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749号原告:刘富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谢丰兰,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伦才,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丰兰、刘富明与被告刘伦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明、谢丰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明、谢丰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明、谢丰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富明、谢丰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