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富明谢丰兰与刘伦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明,谢丰兰,刘伦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749号原告:刘富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谢丰兰,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伦才,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丰兰、刘富明与被告刘伦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明、谢丰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明、谢丰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明、谢丰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富明、谢丰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