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北京达彼卓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达彼卓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68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彼卓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A030。 法定代表人:文运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有山。 被执行人: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9号楼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曲明。 本院在执行北京达彼卓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摩佰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钟 晓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