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晓霞、马仁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马仁卫,于俊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马仁卫,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于俊洁,女,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济南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晓霞与马仁卫、于俊洁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仁卫、于俊洁银行存款16224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