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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修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孙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负责人:刘海寿,行长。被执行人:孙修海,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修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宋支行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字第49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修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修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51.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