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李雷、杨丽、海军与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李雷,杨丽,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十一巷。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雷,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丽,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李雷、杨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54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界首市兴皖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合同中对于管辖约定的约束。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界首市中原路十一巷,本案应当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李雷、海军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阜阳颍州开发区)法院管辖。上诉人出具借款说明,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