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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朱兴华、黄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兴华,黄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兴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9日,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1日,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兴华因与被上诉人黄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郸城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朱兴华诉黄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朱兴华对本案建设工程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合同之外增建部分的装修工程款具体数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沈华秋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