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瀚山川电器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龙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瀚山川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市龙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9号之二原告:中山市瀚山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艾小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雄,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龙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告中山市瀚山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龙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诉讼保全费403元,合计782元,由原告中山市瀚山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 卢钊洪审判员 蒋伟成审判员 陈觉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泳欣黄湛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