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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葛谏诈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47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谏,曾用名葛剑,男。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葛谏因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谏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谏在微信上认识了被害人安某,通过假的事业单位工作证、期货交易合同骗得被害人安某的信任。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葛谏以从事期货交易需要钱款、处理交通肇事、银行贷款需要送礼等原因为由,先后十次骗取被害人安某现金137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葛谏犯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葛谏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谏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安某,利用电脑制作的假工作证、期货交易合同骗得被害人安某的信任。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葛谏以从事期货交易需要钱款、处理交通肇事、银行贷款需要送礼等原因为由,先后十次骗取被害人安某现金137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日,被害人安某报称,其被微信名为葛谏的江苏籍男子先后骗走13万余元。2016年12月5日立为刑事案件。2、抓捕经过证实,扬中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以调解民事纠纷为由,将被告人葛谏叫到该派出所后,将其控制。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葛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被害人安某证实,2015年3月份,她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了一个叫葛谏的人,一直聊天是好友。到5月份,葛谏称其投资期货手头紧张,先后从她这里借了十次钱。从2015年5月20日一直到2016年3月29日。她有银行汇款凭证,前五次都是说搞期货需要资金周转,第六次是处理交通事故,说是陈某某是事故处理人员,钱打到陈某某卡上了。第七、八、九次又是期货需要资金周转,第十次是向银行借款送礼。她就给他的账户汇款九次,他指定的陈某某账户汇款一次,十次先后一共汇了137500元。葛谏告诉她,他有工作,是江苏省镇江市质量监督局工作,副主任科员,还给她传真了他的工作证和期货交易合同、行驶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取得她的信任。还有两次,他借钱给她打了借条,并且将借条的复印件传真给她。久而久之,她后面放松了对他的警惕。从去年9月份,她一直找他要钱,他都找各种理由搪塞她,一次都没有给她还钱。她之后感觉受骗了,就报案了。5、证人陈某某证实,她和葛谏是男女朋友,葛谏给她说他在扬中市质监局上班,还给她看过他工作证。去年十一月份的时候,葛谏借了她的农行卡,干什么她不知道,用完还给她了。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9日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从葛谏处扣押工作证(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壹份、上岗证(镇江市扬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壹份、半袖(上印有质量监督字样)一件、工作证(镇江市开关柜质量检验中心)复印件壹份。7、通话流水清单证实,安某与葛谏的通话记录清单,安某为138xxxx、葛谏为181xxxx。8、银行卡汇款业务回单证实,安某提供的其给葛谏汇款的银行小票九份,共计122500元。安某提供的其给陈某某汇款的银行小票一份,共计15000元。9、明细查询结果证实,葛谏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10、被害人安某提供的书证材料证实,葛谏传真给其的工作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两份借条复印件、期货交易委托合同复印件。11、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信证实,经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其下属单位没有“镇江市开关柜质量检验中心”机构,单位无副主任科员“葛谏”。1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葛谏因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属有前科。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12月9日,富县公安局扣押葛谏工作证(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张,上岗证(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张,蓝色制式半袖上有“质量技术监督”字样一件,工作证复印件一份,并随案移送。14、检验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6年12月9日12时00分至2016年12月9日12时20分,富县公安局民警对扣押的银色雪佛兰“赛欧”轿车检查,发现该车后备箱内发现工作证(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张,背面为公务员:ZJ240823,姓名:葛谏,职务:副主任科员,部门:政策与法规办字样,该证件为蓝色底面,该车后备箱塑料盒内发现工作证复印件一份,上岗证(镇江市杨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张,蓝色工作服半袖一件,上有“240823”一串数字,左袖上有“质量技术监督”字样黑底红字。15、物证证实,假工作证一张、上岗证一张、制服上衣一件。16、被告人葛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份,他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了安某为好友。2015年5月份开始,他电话联系安某说,他和朋友合伙买期货,需要借钱,先后从安某处借了十次钱。除了一次是处理事故将钱打到陈某某卡上,其余的都是安某打到他的卡上。他告诉安某,他是江苏省扬中市质量监督局开关柜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他和朋友合伙购买期货需要用钱,并且他给她传真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和期货交易合同的复印件,取得安某的信任。她共给他汇款十次,共计137500元。借的钱他给汽车按揭还款了,剩下的全部还债了。给安某传真的期货交易合同和工作证件都是假的。他在网上下载,章子是合成的。从开始借钱到现在,没有给她还过钱,借钱的目的就是供自己支配,后面借多了也还不上,他就不准备给她还钱。他做的事情是犯罪,他会让家人弥补受害人损失,希望宽大处理。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葛谏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葛谏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葛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明军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鑫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