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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邓宣飞诉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宣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179号起诉人邓宣飞,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起诉人邓宣飞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加盟保证金10000元,以及加盟费150000元,合计1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花费的手续费27.50元,以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算至2017年4月7日止的利息损失999.45元及后续利息损失26.30元/天;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结合起诉人提交《舞林大会加盟代理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及诉状自认的事实:起诉人租赁了坐落于润城小区四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润城小区。因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邓宣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