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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启海与杨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海,杨继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669号原告:王启海,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被告:杨继华,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原告王启海诉被告杨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启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海负担。审判员徐建英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石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