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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珊珊与被执行人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珊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珊珊与被执行人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累计收到案款283427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4090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39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