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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雄涛与孙俊红、正定县百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涛,孙俊红,正定县百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360号原告:张雄涛,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孙俊红,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百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万佳丽都临街商铺。负责人:王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涛与被告孙俊红、正定县百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涛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117.5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