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鹤存与彭兴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鹤存,彭兴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鹤存,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彭兴珠,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王鹤存与被执行人彭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19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24.82元,现仍有部分余款未执行到位,且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彭兴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