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传辉与高青江、吕计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辉,高青江,吕计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126号原告:杨传辉,男,河间市人。被告:高青江,男,邢台市威县人。被告:吕计省,男,邢台市威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向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辉与被告高青江、吕计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传辉负担。审判员 谷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硕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