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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龙、苏红、张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苏某,张某某,马某某,何某,苏某,张某某,马某某,何某,苏某,张某某,马某某,何某,苏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何某,男。被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苏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何某、苏某共同归还马某某借款本金240000元及逾期利息124600元,共计3646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对该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执行人何某、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6769元,执行费5369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某、苏某、张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有帐户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3700000601084422080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