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樊玉梅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怀刚,周淑萍,樊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特19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负责人臧仕国,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徐怀刚,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周淑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樊玉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怀刚、周淑萍、樊玉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10月22日,徐怀刚向申请人借款16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0日。徐怀刚用其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公寓3号楼8单元502室,产权证号SXXXX的73.67平方米住宅抵押担保;樊玉梅用其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公寓2楼号8单元501室,产权证号SXXXX的72.88平方米住宅抵押担保;周淑萍用其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公寓1号楼9单元401室,产权证号SXXXX的61.38平方米住宅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徐怀刚未能偿还借款,故申请人请求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特权申请书》中要求以上述房屋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在审查过程中,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樊玉梅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徐怀刚的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公寓3号楼8单元502室,产权证号SXXXX,面积为73.67平方米住宅;二、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周淑萍的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公寓1号楼9单元401室,产权证号SXXXX,面积为61.38平方米住宅;三、准许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樊玉梅位于依安县依龙镇自新公寓2楼号8单元501室,产权证号SXXXX,面积为72.88平方米住宅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徐怀刚、周淑萍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