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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恒才与烟台邦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健、张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才,烟台邦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健,张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328号原告:李恒才,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烟台邦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赵鑫。被告:张健,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悦,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恒才与被告烟台邦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健、张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李恒才及被告烟台邦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健、张悦���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恒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恒才负担。审 判 长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宋家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