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锦珍、李承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锦珍,李承成,吴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朱锦珍,女,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李承成,男,195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吴惠芬,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锦珍、李承成、吴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锦珍、李承成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北街14号的房地产,但该房屋已被设定抵押且本案的查封属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本院又依法将朱锦珍、李承成、吴惠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