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牛兵与吴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兵,吴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243号原告:牛兵,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刚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牛兵与被告吴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刚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卖给原告一辆车,原告付给被告现金77000元,后因其他原因买车未成,原告向被告索要购车款,被告称无法及时归还,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77000元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个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50000元,下欠27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吴刚强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卖给原告一辆车,原告付给被告现金77000元,后因其他原因买车未成,原告向被告索要购车款,被告称无法及时归还,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77000元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仅偿还50000元,于2016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27000元借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中秋节归还,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牛兵与被告吴刚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拒不清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兵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吴刚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