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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祁正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正明,田立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325民督1号申请人祁正明,男,生于1960年12月18日,身份证号:4203251960********,汉族,农民,房县城关镇晓阳村三组。被申请人田立勇,男,生于1978年2月14日,身份证号:4203251978********,汉族,农民,住房县城关镇晓阳村*组。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2017年3月9日与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共计借款100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立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祁正明借款本金10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田立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章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俊松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325民督1号之一申请人祁正明,男,生于1960年12月18日,身份证号:4203251960********,汉族,农民,住房县城关镇晓阳村*组。被申请人田立勇,男,生于1978年2月14日,身份证号:4203251978********,汉族,农民,住房县城关镇晓阳村*组。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田立勇送达了支付令。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正明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叶章蔚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徐俊松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鄂0325民督2号申请人熊伟,男,生于1991年12月19日,身份证号:420325199112190017,汉族,农民,房县城关镇炳公村七组。被申请人刘顶成,男,汉族,住房县城关镇白露小学。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申请人2016年6月至8月在被申请人刘顶成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技术员工作,期间共欠申请人工资9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该欠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资款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顶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熊伟工资9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刘顶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叶章蔚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徐俊松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鄂0325民督3号申请人龙琨琨,男,生于1985年7月4日,身份证号:420325198507040019,汉族,住房县城关镇南街57号。被申请人任麒麟,男,生于1970年3月28日,身份证号:42262619700328153X,汉族,住房县城关镇泉水路213号。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2015年12月20日与201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共计借款100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麒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龙琨琨借款本金10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龙琨琨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叶章蔚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徐俊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