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现存、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现存,朱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现存,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坤(系范现存亲属),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薇,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43748810B。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韩中路东和小区营业*号楼*******号。负责人:董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生,男,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伟,男,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范现存因与被上诉人朱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2826民初字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2826民初字2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现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