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张某、张某一、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张某,张某一,刘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9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墙头村。负责人何治元,系该分理处原主任。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被告张某一,女,汉族,住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张某、张某一、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