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1,女,1947年5月16日出生,住本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住本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3,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本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4,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本市。再审申请人赵某1、赵某2、赵某3与被申请人赵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1、赵某2、赵某3申请再审称,(2016)京0101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存在如下问题,原审法官未全部调查收集证据,谈话的过程中进行了调解,诉讼费直接让申请人承担,未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被继承人遗留的国库券及被继承人所得反法西斯纪念奖励5000元的争议,调解书只分割了135380元,实际上应该是135562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被继承人赵某的其他钱款,因为申请人不懂法律,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申请人就同意了。故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2016)京0101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赵某4提交意见称,(2016)京0101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被继承人赵德彬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符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现申请人赵某1、赵某2、赵某3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2016)京0101民初4467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1、赵某2、赵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