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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冼开京与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开京,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17号申请执行人:冼开京,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被执行人: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中路385-387号。法定代表人:王立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美扶区海榆西线港外公路入口处向南200米。法定代表人:王立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三)字第190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冼开京与被执行人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定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协助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冼开京购买位于顺心花园第D幢一单元1102房产交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前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房产,并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冼开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具备房产交付条件后,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协助被执行人海南兴茂橡胶机械仪器研究制造有限公司将申请执行人冼开京购买位于顺心花园第D幢一单元1102房产交付,并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翼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