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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西玲与万安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西玲,万安县人民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142号原告:肖西玲,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光,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万安县,系原告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宪平,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仁德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森,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孝生,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西玲与被告万安县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西玲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西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西玲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