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化书深、曹海侠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化书深,曹海侠,张小路,刘康,樊伟,王山,刘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00号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武汉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东和商务大厦1907-191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50858-6。法定代表人:班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本单位职工,住。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6695-4。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淇,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化书深,男,汉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曹海侠,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小路,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被告:刘康,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樊伟,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山,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子艳,女,汉族,1945年6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保字第210号案件,即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化书深、曹海侠、张小路、刘康、樊伟、王山、刘子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对查封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休格兰花园16号楼××室房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临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保全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