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殷裕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2民初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原审的诉求是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及损失,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并非归结于不动产本身,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本案中合同签订地、电力主管部门所在地等都在本市田家庵区,故本案应由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淮南市大通区,故本案应由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律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