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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业平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福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福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723号原告:周业平(身份证号码2111211972********),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福车行,经营者王甲强(身份证号码2304051967********),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寨东路***号***室。原告周业平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福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业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业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业平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峰源1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