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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鹏、王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王发明,湖北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申请执行人王发明。被执行人:湖北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执行员  单俊岭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