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鹏、王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王发明,湖北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申请执行人王发明。被执行人:湖北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执行员 单俊岭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