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705号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15号17幢。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伊,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