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肖长军与蒋兴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长军,蒋兴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长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蒋兴志,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巴县申请执行人肖长军与被执行人蒋兴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兴志给付剩余赔偿款26175.13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蒋兴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蒋兴志已交清执行款26175.13元,该款申请执行人肖长军已领取。本案申请执行费293元,被执行人蒋兴志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