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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7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詹镇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7165号被执行人詹镇松,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37岁,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关于被执行人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3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詹镇松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昆刑二初字第03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艾能国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