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小铁与刘嘉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小铁,刘嘉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19号申请人:胡小铁,男。被申请人:刘嘉欢,女。申请人胡小铁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嘉欢名下车牌为湘XXX**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芙蓉南路283号12栋103房(权证号:X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小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胡小铁名下位于芙蓉南路283号12栋103房(权证号:XXX**)产权交易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嘉欢名下车牌为湘X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