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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论兵与被告童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论兵,童中林,夏论兵,童中林,夏论兵,童中林,夏论兵,童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332号原告:夏论兵,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童中林,男,40岁,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夏论兵与被告童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夏论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论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夏论兵负担。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