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宝华与沧州市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友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华,沧州市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友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752号原告:刘宝华,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友分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原告刘宝华诉被告沧州市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友分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宝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友分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华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华撤回对被告沧州市鼎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友分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宝华承担。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童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