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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纪汉、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汉,王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曾纪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乐平,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井开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纪汉与被执行人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乐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春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