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海龙与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龙,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石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57号原告:韩海龙,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浩,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杭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滨江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11224(4/10)。法定代表人:黄东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14栋四楼。法定代表人:魏泽林,经理。被告:石春华,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龙诉被告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石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海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韩海龙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韩海龙承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甄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