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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科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904之一房。法定代表人:蔡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敏,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文明路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106房铺面。法定代表人:鄢德久。被执行人: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10号楼A座1区701。法定代表人:隋哲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443号裁决书,恢复立案执行的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佰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和解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139000元和仲裁费56400元,共395400元。本院己将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231元(含执行费5831元)扣划至代管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支付执行款395400元。本院认为,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支付执行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亚迎宾支行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己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231元中的583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晓通网络��技有限公司,以抵偿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二、将己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上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231元中的5831元支付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上,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三、解除本院(2016)琼02执37号之一、(2016)琼02执37号之二、(2016)琼02执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三亚迪威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三亚迎宾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肖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西河书 记 员 李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